依據:依據農業部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第23次會議決議辦理。公告事項:
一、技術名稱:技術名稱:「水禽雷氏桿菌症不活化菌苗(第1、2、6血清型)産製技術」。
二、技術內容:水禽雷氏桿菌症不活化菌苗(第1、2、6血清型)生產製造及品質管理檢驗技術(詳如附件一)。
三、廠商資格:
(一)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內之動物用生物藥品製造廠,並領有我國合法工廠登記證。且前述應具備之製造廠應具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優良輾品製造標準(GMP)追蹤檢查評列為P級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資格。
(二)為台灣區動物用醫藥保健工業同業公會會員。
四丶授權方式:非專屬技術授權。
五丶授權期限:10年。
六丶授權地區:限我國管轄區域(臺灣、澎湖、金門、馬徂及其他附屬島嶼)。
七丶授權金:授權金參考數額為新臺幣125萬元整以上(稅前),權利金為產品銷售總額之3%以上(稅前);授權金於契約生效後15日一次付清。
八丶申請業者須檢附:
(一)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廠商申請表(附件二)
(二)申請授權意願書(附件三)等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並與本所簽訂契約(附件四)後據以實施。
九丶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郵寄資料者,以郵戳為憑。(自公告日起1個月)
十、相關資訊及附件均登載於本所網站,請逕行上網查詢或下載表件應用。
十一丶對於授權內容若有疑問,請逕洽本所製劑組沈助理研究員 (02-26212111轉609)。相關資訊及附件均登載於本所網站,請自行下載丶查詢及應用。
十二、附件: .
(一)附件一:「水禽雷氏桿菌症不活化菌苗(第1、2、6血清型)產製技術」特性簡介。
(二)附件二: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廠商申請表。
(三)附件三:非專屬授權意願書。
(四)附件四:契約書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