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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須知

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須知

一、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2條,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二、申辦檢驗登記廠商資格:

(一)製造動物用藥品:符合動物用藥品設廠標準,並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

(二)輸入動物用藥品:依法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且許可證營業項目欄載明「輸入」之動物用藥品販賣者。

三、流程說明

請參考附件

四、其他相關資訊:https://amdrug.baphiq.gov.tw/Animal/doc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