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業經農業部於115年1月13日農防字第1141863623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範圍包括:
- 第二十九節 新城病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
- 第六十九節 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第一百六十條)
- 第七十五節 豬霍亂沙氏桿菌活菌苗檢驗標準(第一百七十二條)
- 第八十節 雞腫頭症活毒疫苗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
- 第八十三節 豬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六)
- 第八十九節 水禽雷氏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十八)
- 第九十七節 豬鼻黴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四)
並新增
- 第一百零五節 馬立克病載體新城病、傳染性華氏囊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十九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五十)
鑑於實驗動物減量並維護動物福祉,及實驗動物精緻化原則,修正新城病不活化疫苗、猪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等檢驗標準有關試驗之動物數量及方法,並參酌國外先進國家相關規定,於新城病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新增血清學試驗項目;另修正水禽雷氏桿菌不活化疫苗檢驗方法,增訂防禦力價計算法為效力試驗方法之一,以達成減少實驗動物及維護動物福祉之目的;因應新疫苗檢驗登記需求,增訂馬立克病載體新城病、傳染性華氏囊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標準,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 依動物傳染病分類表甲類疾病所列中文病名,將「新城雞瘟」修正為「新城病」。(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 因實驗動物減量及維護動物福祉,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相關規定,增訂血清學試驗項目,並修正相關試驗之動物數量、方法及其檢驗合格標準。(修正條文第八十條)
- 為免誤解為不同之檢驗方法,故修正統一動物用檢驗標準之試驗名詞。(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四)
- 為明確試驗條件,分別修正部分疫苗效力試驗攻毒用強毒株所載細菌別。(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十八)
- 因實驗動物減量及維護動物福祉,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相關規定,修正試驗方法及檢驗合格標準。(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六)
- 增訂防禦力價計算法為試驗方法之一,並修正相關試驗之動物種類及其檢驗合格標準。(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十八)
- 因應新疫苗檢驗登記需求,增訂馬立克病載體新城病、傳染性華氏囊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標準及被檢疫苗應符合條件。(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十九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五十)
條文內容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