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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售本所奉准已報廢牌照公務車1台,請踴躍參加投標。

發布日期: 112-9-5
更新日期: 112-9-5
點閱數: 474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及標售底價金額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2年9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所綜合研究大樓2樓開標室。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下午2時於同一地點開標。

三、投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2年9月18日下午5時00分止,在辦公時間內(08:00-17:00),向本所(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376號)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

四、本批標售標的物為本機關報廢之小貨車,已辦理牌照報廢登記,僅限環保署(局)登記合格之廢車回收業者投標,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所安排赴存置地點現場實物勘查。請電洽本案聯絡人:秘書室(保管)楊小姐,電話:(02)2621-2111分機117。

五、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12年9月26日以前持本所製發之繳款書至本所秘書室(出納)或指定金融機構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六、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三日內,由本所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七、本所對於公開標售之報廢財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買受人均不得主張本所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所網站公告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