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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售本所奉准已報廢之財物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發布日期: 112-11-20
更新日期: 113-5-16
點閱數: 560

主旨:公告標售本所奉准已報廢之財物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及 標售底價金額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2 年12月5日下午2時 整在本所綜合研究大樓2 樓開標室 。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
之第 1 個工作天 下午 2 時於同一地點開標 。
三、投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2年12月4日下午5時00分止,在辦公時間內(08:00~17:00),向本所 地址: 新北 市淡水區中正路 376 號
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
四、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所 安排 赴存置地點現場實物勘查 。 請電洽本案聯絡人:秘書室 保管李小姐,電話:(02)2621 2111 分機117 。
五、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12 年12月12日 以前持本所製發之繳款書至本所秘書室出納或指定金融機構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
六、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三日內,由本所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七、本所對於公開標售之報廢財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買受人均不得主張本所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所網站公告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