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10月19日以農防字第1111472392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範圍包括:
第44節 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61節 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並新增
第102節 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喉頭氣管炎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基於動物減量及精緻化原則,修正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及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之安全試驗及效力試驗內容,並因應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喉頭氣管炎基因改造活毒疫苗登記上市,需訂定其檢驗標準,爰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共計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基於動物減量及精緻化原則,刪除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之小白鼠及天竺鼠安全試驗,效力試驗改以豬隻進行,並將數量減為2頭;刪除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之小白鼠及天竺鼠安全試驗,改以家兔安全試驗取代。(修正條文第110條及第144條)
- 因應牛流行熱抗體陰性牛取得不易,增訂家兔效力試驗,並依安全試驗選擇之動物別,選擇以家兔或小牛進行效力試驗。(修正條文第144條)
- 增訂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喉頭氣管炎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檢驗標準適用範園及其合格標準。(修正條文第182-43條及第182-44條)
條文內容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