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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售本所奉准已報廢之財物一批

發布日期: 114-11-25
更新日期: 114-11-25
點閱數: 68

主旨:公告標售本所奉准已報廢之財物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及標售底價金額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4 年12 月9 日下午2 時整在本所綜合研究大樓2 樓開標室。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 個工作天下午2 時於同一地點開標。
三、投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4 年12 月8 日下午5 時00 分止,在辦公時間內(08:00-17:00),向本所(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376 號)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
四、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所安排赴存置地點現場實物勘查。請電洽本案聯絡人:秘書室(保管)李小姐,電話:(02)2621-2111 分機117。
五、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14 年12 月16 日以前持本所製發之繳款書至本所秘書室(出納)或指定金融機構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六、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3 日內,由本所按現狀交付標的物。並應於點交翌日起10 個日曆天內將標的物載運完竣;如逾期未處理完竣本所得逕行處理,廠商不得異議及求償。
七、本所對於公開標售之報廢財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買受人均不得主張本所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得標廠商取得本所報廢之財物,其處理後之廢棄物應依環保署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處理,致本所蒙受損害時,得標廠商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所網站公告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