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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狂犬病血清抗體檢測作業流程(因應組織改造,舊版申請書自本年8月1日起不予受理。)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

申請狂犬病血清抗體檢測作業流程

修訂日期:112年7月21日

因應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本所更名為農業部獸醫研究所,修正「狂犬病血清抗體檢測結果證明書暨申請書」第四版,並自本(112)年8月1日起適用,舊版申請書自本年8月1日起不予受理。自即日起,匯款戶名變更為農業部獸醫研究所其他雜項收入戶,匯款帳號不變,請申請人多加留意,詳情參閱申請書之送檢須知。

  •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狂犬病血清抗體檢測實驗室為提供犬、貓、雪貂之狂犬病血清抗體檢測服務,特訂定本作業流程說明。
  • 申請人應先瞭解動物輸出入檢疫相關規定:申請動物輸出入檢疫相關規定請先參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提供資訊及預定輸出入國家檢疫相關規定辦理。
  • 申請流程:
    1. 下載申請書及填寫:請至本所便民服務項下「狂犬病血清抗體檢測申請」下載檔案(PDF)以電腦輸入或手填方式填寫申請書內容欄位,動物目的地除本國外,須以英文或中英雙語進行填寫,洽詢可協助採樣及簽署的動物醫院獸醫師,共同確認資料無誤後,該文件須由申請人及獸醫師於簽名處進行簽署後,申請書正本須隨檢體寄送至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疾病診斷組,地址:25158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376號。
    2. 檢體保存與運輸:以低溫冷藏4~8℃方式進行檢體運輸及保存,長期保存(2天以上)可以冷凍方式為之,檢體寄出後,請儘速將申請書電子檔案及付款單據電子檔案寄至實驗室電子信箱rabies@mail.nvri.gov.tw,信件標題建議加註申請人姓名(XXX申請書電子檔案及付款單據),以利安排檢測。
  • 本所依允收基準判定受理及不受理件,如為不受理件則以申請人所填之電話進行聯繫,未能及時聯繫進行後續文件補正或補寄檢體者,申請人應自行承擔延遲檢測時程之後果。
  • 檢測及證明書核發所需時間:自確認受理日起算14個工作天,如不受理件依規定進行文件補正或補寄檢體,則自確認補正日起算。
  • 證明書核發:
    1. 正本:證明書正本由實驗室填寫檢測結果並由本所用印核發後,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所填之國內地址或申請人指定寄送之國內地址。
    2. 掃描本副知:正本核發後由實驗室掃描副本寄送至申請人所填之電子郵件信箱,通知正本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
  • 送檢須知及其他注意事項:
    1. 檢體允收基準包含填寫文件的完整性及符合檢體要求。
    2. 付費資訊:每個檢體檢測費用3,000元,付款方式請依申請書送檢須知說明事項辦理,並於檢體寄送前7日內完成繳費;不受理原因可歸咎於申請人者,且不依規定進行文件補正或補寄檢體者,本所得不退還該送件檢測費用。
    3. 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所得不受理進行檢測。
    4. 受理案件於檢測後核發檢測結果證明書,惟檢測結果無論是否大於0.5 IU/ml均視為檢測完成,不接受申請複測,如須重新採樣並寄送檢體,則視同新案申請,應依前述各項說明辦理。
    5. 申請人同意無論案件受理與否,檢體均不退還。
    6. 涉及違反檢疫規定者另依規定處理。
    7. 補發證明書:如證明書正本因遺失、毀損或其他原因而須申請補發證明書,本所將酌收證明書補發費用新台幣200元,付款方式請依申請書送檢須知說明事項辦理,並於補發申請書寄送前7日內完成繳費;補發作業流程如後,(1)申請人填寫補發切結書及重新填寫申請書(可利用舊檔),勾選補發欄位,原證書號可參考掃描副本證書號進行填寫,印出文件後仍須由申請人及獸醫師於簽名處進行簽署。(2)補發申請書正本、原證書正本/影本、繳費憑證及補發報告切結書,寄送至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疾病診斷組 25158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376號。另將申請書電子檔案及付款單據電子檔案寄至實驗室電子信箱rabies@mail.nvri.gov.tw,信件標題建議加註申請人姓名(XXX證明書補發電子檔案及付款單據),以利安排補發。(3)付費資訊:補發費用及付款方式請依申請書送檢須知說明事項辦理。
  • 退費須知:
    1. 不受理原因可歸咎於申請人者,且不依規定進行文件補正或補寄檢體者,本所得不退還該送件檢測費用。
    2. 於本所檢體收件前,申請人因故向本所取消檢驗案者,申請人可辦理已繳納檢驗費用退費。本所檢體收件後,倘申請人因故欲取消檢驗案件,因案件已進入檢驗處理程序,本所得不退還該送件檢測費用。
    3. 檢測費用及證書補發費用溢繳及退費,請申請人填具退費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寄送至本所,本所將退還費用至指定帳戶。
  • 連絡資訊:

電話02-26212111 分機555,電子信箱: rabies@mail.nvri.gov.tw

因應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本所更名為農業部獸醫研究所,修正「狂犬病血清抗體檢測結果證明書暨申請書」第四版,並自本(112)年8月1日起適用,舊版申請書自本年8月1日起不予受理。自即日起,匯款戶名變更為農業部獸醫研究所其他雜項收入戶,匯款帳號不變,請申請人多加留意,詳情參閱申請書之送檢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