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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售本所奉准已報廢牌照公務車 1 台,請踴躍參加投標

發布日期: 109-2-3
更新日期: 109-2-3
點閱數: 1,069
主旨:公告標售本所奉准已報廢牌照公務車 1 台,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及標售底價金額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 109 年 2 月 18 日下午 2 時整在本所綜合研究大樓 2 樓開標室。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 之第 1 個工作天下午 2 時於同一地點開標。 
三、投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 109 年 2 月 17 日下午 5 時 00 分止,在 辦公時間內(08:00-17:00),向本所(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 376 號) 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 
四、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所安排赴存置地點現場實物勘 查。請電洽本案聯絡人:秘書室(保管)楊小姐,電話:(02)2621-2111 分機 117。 
五、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 108 年 2 月 24 日以前持本所製發之 繳款書至本所秘書室(出納)或指定金融機構一次繳清。 如因故延後開 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六、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三日內,由本所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七、本所對於公開標售之報廢財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 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買受人均不得主 張本所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所網站公告者為準。